“做出”与“作出”是现代人语言交往中运用得极其普遍的两个短语,也是经常被错用、混用的两个短语。如果其中的“做”与“作”仅义同而音不同也就罢了,比如对“评出”与“选出”、“流出”与“溢出”、“翻出”与“找出”,谁也不会认为其中的“评”与“选”、“流”与“溢”、“翻”与“找”有哪一个是用混或用错了,顶多也只能说是用词不当。但具体到义同、音也同的“做出”与“作出”,如果该写“做”时写成了“作”或者该写“作”时写成了“做”,就值得商榷了。
查阅现在人们通用的权威工具书《现代汉语词典》(商务印书馆,1996年7月修订第3版,以下简称《词典》)、《辞海(缩印本)》(上海辞书出版社,1989年版,以下简称《辞海》),“做出”与“作出”,均未被选作专门的词条。只是在与“做”和“作”有关词条的注释中,见有“做出”的写法。比如,《词典》解释“做戏”为“比喻故意做出虚假的姿态”,解释“做主”为“对某项事情负完全责任而做出决定”。即使是解释与“作”有关的词条,也没有使用“作出”。比如,《词典》解释“作答”为“做出回答”,解释“作势”为“做出某种姿态”,解释“作态”为“故意做出某种态度或表情”,解释“作为”为“做出成绩”。从此,似乎可以看出,规范的写法应该是“做出”,而不应是“作出”。
事实上,又确实像一些人所说的可以用“作”代替“做”,“作出”与“做出”没有什么区别,写“做出”行,写“作出”也行吗?依笔者看,未必。
笔者有两条建议:一是语言的规范化原则要坚持,不能一而概之地全用“作出”去代替“做出”。不然,照此推理,触及其余,就会出现诸如“作作”、“作工”等叫人无论从哪个角度也理解不了的“怪词”。二是语言的大众化发展方向要遵从,否则,一味地拘泥于规范,不看重群众(包括一些专门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编辑、记者和文秘人员等)对这一语言现象的相对认同感,就会遏制语言的历史和发展。在同时坚持这两条原则的基础上,审慎作出选择。依笔者体验,凡是通过具体行为实现的动作,用“做出”。一般地,其主词多为具体的人,其宾词没有更加具体的内容或者虽有但很难用语言具体描述,所表述语义一般不对他人提出要求,主观上不强调为什么这样“做”。比如“做出回答”、“做出贡献”、“做出成绩”、“做出榜样”等。凡是通过抽象行为实现的动作,用“作出”。一般地,其主词多为组织,其宾词往往富含更加具体的内容,所表述语义多是对他人提出要求,对为什么这样“作”有明确的目的。比如,“作出规定”、“作出选择”、“作出让步”、“作出战略部署”、“作出指示”、“作出决策”、“作出判断”、“作出处罚”等。但是,作这样的概括,也并不能廓清有关“作出”与“做出”的所有情况。比如,对诸如“决定”一类主词既可以是“人”、也可以是“组织”,宾词既可以有具体内容、也可以没有具体内容的“双刃词”,好像相应地就该有“做出决定”与“作出决定”两种写法。这又尤其让人费解。笔者在此提出管见,请高明人指点。